
基本案情
某日,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反映:某服饰有限公司存在侵犯某品牌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违法经营行为。经调查,某服饰有限公司从网络平台截取服装图片,并根据图片制作成服装成品,通过淘宝店铺对外销售,经核算共生产制作盗版服装成品153件,售出75件,销售收入共15000元。综上,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、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,执法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,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,予以警告,依法对其作出没收、销毁侵权某品牌美术作品系列服装成品78件,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,并处罚款人民币55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法条链接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二十六条: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,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。
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:
(一)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;
(二)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;
(三)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、期间;
(四)付酬标准和办法;
(五)违约责任;
(六)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。
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五十三条:有下列侵权行为的,应当根据情况,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;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,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,予以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没收、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、工具、设备等,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,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经营额、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,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、发行、表演、放映、广播、汇编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;
(二)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;
(三)未经表演者许可,复制、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,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;
(四)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,复制、发行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;
(五)未经许可,播放、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、电视的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;
(六)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,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,故意制造、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、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,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,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(七)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,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、版式设计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、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,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、版式设计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、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,仍然向公众提供的,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(八)制作、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。
温馨提示
若大量盗版产品涌入市场,挤占了正规原创产品的生存空间,让消费者难以辨别真伪,将严重阻碍服装行业的创新发展,导致整个行业陷入低质量、同质化竞争的恶性循环。
在此,我们呼吁广大市场主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,尊重原创,坚守法律底线,自觉抵制侵权盗版行为。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时,应注重自主创新,以创意与品质赢得市场。同时,也鼓励消费者积极支持正版,主动抵制盗版产品,若发现侵权线索,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。
来源:东莞市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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